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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4日發佈了《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近日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4日發佈了《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以下是修改的大致內容概述:
據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並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據介紹,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增加規定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專案’、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此外,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出臺新的非法集資司法的用意
想必大家一定有目共睹,過去的幾年時間內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已經對原有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所以一些規定需要完善,且需要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做出必要的調整,特別是為了適合當下的司法現狀,量刑標準必須做出調整。
這次的調整主要還包括新增了幾個非法集資的模式,如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這裏的網路借貸主要指的是偽網路P2P平臺為主的借貸方式;虛擬幣交易是指通過發行虛擬幣直接或者變相以吸收資金為目的的非法集資活動,不過並不是所有的虛擬幣交易都是非法集資,這兩者並不等同。
對於目前非法集資犯罪的規模來看,很多的非法集資平臺所涉案的資金已經過億,甚至於幾十上百億,所以提高了定罪量刑標準也能很好的滿足民眾苛以重刑的願望。
總結
非法集資的危害天眼君就不再贅述,要避免非法集資騙局最重要的還是投資者自己,拒絕高回報保本的誘惑,切勿相信天上掉餡餅的投資專案,謹慎選擇投資平臺,隨時甄別檢驗平臺的真假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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